十年永居被拒

二个。因为重新交了二次材料。

+1

看来的确是按照withdrawal处理的

不过如果LZ经济允许,打官司是肯定可以成功的,不过怕要费点时间同时

这个GAP是什么意思 能麻烦解释一下吗

那这个142天是怎么算出来的? 从你上一个签证到期日到下一个签证开始日吗? 为什么不按照第二个raised date

是这么算的。像这种REJECT,好像都是这么算的。

这个GAP,就是因为签证没有补受理,所以就算我从上次签证的EXPIRY DATE 到下个VISA 的 ISSUE DATE,这段时间都没有有效签证。

怎么打官司呢???我也没有APPEAL的权力啊~~~
再说,有什么合理的依据吗???

我很怀疑你这种说法。照你这么说,根本不可能存在“小于10天的GAP”这种东西了。 试问,谁能在旧签证过期1天递交材料,然后新签证在10天之内就批下来的?
按照你的说法,要么就是没有GAP,要有GAP一定最起码是几个星期以上的(大于签证审理时间)。

我已经申明好几次了,这种算法只是适用于被REJECT 的CASE,如果正常寄签,那就是从你寄出的时间开始算的。如果签证过期了,但是忘了寄出去,或是晚了几天寄出去,那这个GAP,就按你寄出的日期算。

请问你有相关的法规条文和依据吗?如果有的话,我想看一下。谢谢!

请仔细看官网的文件,你所说的"Break"并非等同于"GAP", Break是指你continuous lawful stay中断的时间,这个是按照你说的方法计算;
而GAP指的是你Out of time application,即申请签证迟交的时间,这个是按照你迟交了几天就是几天,官方所说的10天以内的GAP指的是迟交申请不超过10天,而并非lawful stay中断的天数

现在如此严格的时期估计是要很小心才行了。

LZ的十年永居申请例子在这里造成了一些观念上的混乱。其实我觉着这也是HO故意造成一些条款解释上的混乱来达到他们的目的。

十年合法居留可取得永居,这在字面上是清晰的,但在执行细则上HO却是完全掌控了它的清晰程度。

可以有总数不超过540天单次不超过180天的离境这是开始就有的,但是当时规定不能在境外换签证。2009年4月的现行执行细则放宽到在境内非法居留的GAP可以有一次只要不超过十天,在境外时段可以没有签证但是每次离开英国时不能流露出是要永久地离开英国。2010年年初又限制只能寄签,这事实上增加了合法居留条款解释上的混乱。

LZ的例子造成的混乱涉及对S3C的解释。2002年的法律给1971年的移民法增加了S3C条款,即现行十年永居执行细则http://www.ukba.homeoffice.gov.uk/sitecontent/documents/policyandlaw/IDIs/idischapter18/
上所说的:
Sections 3C and 3D of the Immigration Act 1971 both extend individuals’ leave in certain circumstances.
To prevent applicants from becoming overstayers through no fault of their own, section 118 of the Nationality, Immigration and Asylum Act 2002 introduced an amended Section 3C into the Immigration Act 1971.
Section 3C extends leave where a person with leave to enter or remain makes an in-time application (i.e. an application made before their leave expires), but where leave expires before a decision on that application is reached. Where a person has 3C leave, and his/her application is refused, 3C leave continues until appeal rights are exhausted. Section 3C only applies to in time applications. If a person submits an out of time application, they will have a gap in continuous lawful residence from the date their leave expired until the date that they are next granted leave, regardless of how long it takes for the decision to be made (see Example 5).

如果续签申请都是及时且材料齐全,上述的S3C功能就完全够用了。

如果材料不全时HO只发信索要缺的东西,上述的S3C功能也还够用。

现在是HO只要碰到用了旧表的(HO现在一年换好几次表!),收不着钱(HO有时候就试一次,出错了就退!),缺材料的(对bankstatement的要求简直是苛刻!),全都是全部退回让重填表。虽说也说28天内再交申请的不用再交钱了,但是在这再交的申请是不是fresh new application这方面谁都没把握。如果是,就说明你之前的申请虽然没有个decision, 但是你终止了,又完全重新申请了,S3C就失效了。造成了GAP。

如果上诉了,在法庭上还有一争。如果不给上诉,你还真没办法!

如果打官司的话,你在整个续签期间的S3C应该是一致有效的,也就是没有GAP。 但是不能上诉,那HO的最终裁定了。不知道过段时间再申请会咋样。

这种说法是帮我办签证的律师说的,我也没具体查过。拒签信里是有相关的法律条文的,我看看明天有没有时间把信找出来,给大家打出来。
说实话我也没怎么看,都是很深的法律词,也看不太懂:cn14:

这位解释得好专业啊~~~
是不是学法律的啊???,哎我也是吃亏在没有办法上诉,不然我大着个肚子,应该还是拿到些同情分的:cn03:

惨了,按照这个算法,俺的5年工签PR悬了。
当年寄签的时候,正赶上HO换新表,被退了回来,又加上一条,照片不符合要求。。。虽然可以28天内再寄,但这样还是留下个60天的大GAP。。。:cn05:

看到LZ的情况…我也心里一惊…我知道的很多人有GAP的也都拿到了PR
看了大家的建议你再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多收集INFORMATION
再决定下一步怎么做
祝福你可以早日拿到PR

看来我是把gap的定义搞混了。如果我是按照Example 5的例子来计算,我的gap有61天。请问有经验的朋友,有这个gap是不是就不能申请10年永居了或者申请后会直接被拒绝?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