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永居被拒,有2个GAP,求助!!!!

大家好,

27/09/2001我到达英国希斯罗
13/09/2011我寄的签证申请10年永居
12/11/2011早上收到拒信,
我现有签证是TIER 1, 27/05/2012到期。

我之前没有申请SAR,不记得有这些GAP了,理由如下:

GAP 1:(多数日期信息来自拒信)(01/11/2005 - 01/12/2005, 31天)

25/10/2005我把所有签证资料给了大学international study office的officer让她替我代发
31/10/2005我的学生签证到期
08/11/2005我的application submitted
02/12/2005 were granted leave to remain until 31/01/2007 as a student
拒信上说"You were without lawful leave between 01 November 2005 and 01 December 2005.”就算学校寄晚了,8号再寄,若干天后HO收到8号寄出去的application,那08/11/2005到01/12/2005这段时间也不能算是GAP吧?顶多就是01/11/2005 to 07/11/2005这7天GAP。而且是因为学校寄晚的,能有什么办法弥补吗?比如找学校当时的office开证明信?

GAP 2: (多数日期信息来自拒信)(08/02/2007 - 26/03/2007, 47天)

30/01/2007我自己把Fresh Talent application寄出
31/01/2007我的学生签证到期
07/02/2007收到notice letter说HO无法用我的debit card收取签证费,信上说:
“Your application cannot be considered unless and until the fee is paid. We are therefore returning your application to you.
If you want your application to be considered, you must return your application, together with the correct payment, within 28 day of the date on which you receive this letter.
If you do not return your application with the correct payment within 28 days, your application will be treated as having been withdrawn. In that event, if you still wish to apply for leave to remain in the United Kingdom, you will have to make a new application. Making a new application at a later date could affect your appeal rights, as you may only have a right of appeal against the eventual decision if the application is made before the end of your authorised stay in the United Kingdom”
12/02/2007我重寄出application plus payment
14/03/2007收到notice letter说HO还是无法从我的debit card收取签证费(我真想CAO死银行,怎么可能两次都不成功)信上说:
“On th 07 February 2007 we notified you of your failure to pay the prescribed fee in connection with your application. Over 28 days have passed since we notified you of your failure to pay and, as indicated in that letter, your application is being treated as having been withdrawn.
If you still wish to apply for leave to remain in the United Kingdom you will have to make a new application. A fresh application form has been enclosed for this purpose.”
15/03/2007我重寄签证(用postal order付款)
27/03/2007 were grant leave to remain until 27/03/2009.
拒信上说"You were without lawful leave between 08 February 2007 and 26 March 2007."

求助果友,我这个case怎么办?

因为我现有签证27/05/2012才到期,所以我不能appeal。

刚刚看见拒信上写了一条解释:
"When an application is submitted out of time i.e. after a previous period of leave has expired, the application is deemed to be without lawful leave from the day after their previous grant of leave expired until the day before their next period of leave is granted"那就是说只要申请在签证到期后寄出,那前后两个签证中间的间断全部算成unlawful stay?
那还有机会reconsider吗?
有人知道这句话来自何处吗?
HO上有解释unlawful stay的官方解释吗?

这种情况请律师写信review的成功率大吗????

第一个gap不算什么 你的case rise date 应该是8/11/05你需要确定一下到底什么时候邮寄出去的

第2个市很明显的问题 你在28天里没有成功申请 也就是说错过了02/02/07后28天 那么这个期间肯定不是lawful了 也就是说你从8/02/07 (在homeoffice处理你的材料期间是合法停留)到26/03/07之间是没有签证的 这个是硬伤呀

不能appeal 但是可以reconsideration 成功率不高 即使是律师 也没有成功把握

现在你只可以打同情牌 看看casework能不能被你感动 即使律师也是这样做

GAP 1
根据拒信上标的日期,我的签证是08 November 2005寄出的。说明学校给我寄晚了,我需要从学校开证明解释吗?

GAP 2
这个28天应该怎么算啊?07/02/2007的拒信,我12/02/2007号重寄了,但是14/03/2007拒信才回来,而且是因为无法付账被拒。
有同学因为这个问题被拒而又reconsideration成功的吗?
如果我已经unlawful stay了,为什么HO还允许我在3月分重新申请啊。
14/03/2007的拒信我是15/03/2007才收到,当天我就又重寄了申请,申请表格就是HO给我enclosed在信中的表格。

如果要打同情牌,应该怎么打啊?说我在这读书多少年,考证,工作,生活的事情吗??

无论如何,非常感谢您的回复。。谢谢。

即使学校给你出证明也帮助不了什么 因为ho收到就是08/11/05 至于为什么晚十你和学校的事情 和ho没有关系的

gap2 时间是看信上的时间 不是你收到的时间 你在合法签证到期前有几出去 07/02/07 reject 说付款不成功 那么这个期间你是合法的 ho处理时间 后28天也是合法的 让你重新付款 但是14/03.07再次被reject就不会在有28天的合法停留了 gap是硬伤 很难成功 目前为止 回国天数超的有成功的 但是 大gap的 除非是潜证过期后 一直不知道 想起来过期一个月了 这样可以找个借口说病了什么的 有给签的 但是你被2次因为付款被reject 不可能说是生病或者有事情而引起的迟签 很难找理由

所以建议 1 问问律师 是否有更好的借口 2如果没什么借口只有打同情牌

学校通常只会保留最近3年左右的资料,很有可能你当时的那些资料学校已经销毁了。在他们无法找到相关档案资料的前提下,学校是很难给你开证明信的。不过还是试试的好,也许可以也说不定。或者你自己是否有保留任何材料,比如学校收到你的申请材料时给你开的收据,这些也可以间接说明你是在签证过期前把材料就递交给学校了。

你第二个情况就复杂了,希望有人了解这类情况。

第一段话是指 Unlawful Stay,他们是这样计算的,因为是逾期递交,所以这段时间是从前一个签证到期日到新签证批下的日子,并不是申请新签证的递交日。

第二个GAP很明显,就不用说了。

现在就要求UKBA Reconsideration,成功的几率非常非常非常小,因为这都是硬伤。

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到明年5月,你再重新申请一次,如果准备充分,好好解释这两个GAP,批下来的可能性会比现在大一点;

但也有可能再次被拒,不过因为有了上诉权就比较好办了,上诉法庭的法官会比UKBA的签证官宽松和人性很多,这两个GAP原则上都不是你主观原因和故意造成的,如果再结合你和英国的紧密联系,好好准备材料,很有可能会成功的。

第一个gap说道你给学校代发的内容也是SAR里面记载的?还是lz凭记忆自己写的?

要是SAR里面也记载是学校代发的话,也就是说HO知道这个材料是由第三方上交,而不是你本人吧?你本人在签证到期前交上了材料,第三方的责任倒是材料晚到,你是不应该承担责任的吧?

是不是这个可以作为理由让他们reconsider一下?第二个gap我就不知道

而且逾期递交不是肯定会被拒签么?怎么ho还是给发visa了?所以我看他们当初应该是consider的是你交材料给学校的日期而不是具体收到材料的日期。如果是后者,那么晚了8天才交材料,当初你就应该被拒签了

第一个gap的说法我有不同的看法诶,所有gap肯定是签证到期后ho才收到的材料,也就是说issue date在expire date之后呀,要是这么看得话,那么所有的gap都是‘逾期递交’了?也就是说10天的discretion对所有的gap都不能用了,因为gap是从‘签证到期日到新签证批下的日子’算起的

在以前,如果续签材料准备好、有合理的理由,签证过期几天再递交是没问题的,即便是现在都可以这么做,一般都是选择面签,这样比较好解释。当然也有风险,可能签证官就因为这个逾期的原因拒签,而且都没有上诉权利(其他原因也是这样)。

因为楼主是逾期递交,和普通情况不一样。而且不好意思我没有说清楚,这段时间是指 unlawful stay。

因为楼主是逾期递交,和普通情况不一样。

我是说,绝大多数gap(除了邮局罢工那种),不都是逾期递交吗? 因为gap的定义就是raise date在expire date之后呀? 逾期也是raise date 在expire 之后么。

难道理解有错误?

刚才修正了一下。Gap 和 Unlawful stay有点区别的,有时候会混淆。

晓得了,那即便是这样,lz是不是也可以把责任推给学校呢?毕竟记录上记载他是在签证到期前把材料给的学校,邮寄晚了是学校的事情呀?这个跟律师代签是一样的吧,第三方的责任。。。

第二个gap,就无语了

谢谢你的回复啊,如果请律师的话,请问有好的律师介绍介绍吗?

当时给学校资料的时候也没给我开什么收据啊,我有当时applcation的复印件。当时是在那个officer办公室直接填的,有些项还是她代填的,我签字的时间是25/10/2005
HO发回来的visa都是寄给她的,上面都是她的名字,收到签证后是她通知我去取的。

我是想这次写信让caseworker reconsider我的case,如果实在不行。

那就只能等明年5月份重签,当时就怕5月份重签也失败,如果万一上诉不成功,就得回国了。

还有一个选择就是5月份续我的TIER 1,我是09年签的TIER 1, 2012年5月到期,续多2年,2年后再用TIER 1的5年来签PR,这样就浪费我太多时间,很多计划都被打乱了。

不知道该如何选择。

我因为没有要SAR,所以我不知道上面是否有记载,1楼的日期信息都是拒信上写的,估计这些信息都是来自SAR吧。。。

第二个GAP我都不知道怎么解释了,当时在苏格兰,用的是Clydesdale Bank,两次付款都没成功,3月15号最后一次寄我是买了postal order的。

我不是不想签证,只是因为付款问题,如果是因为这样逾期unlawful stay了,当时为什么HO不拒绝我,还enclosed a new form for my purpose。

这些都是自己安慰自己的话啊。。。

是啊,我也是这么琢磨的,如果我逾期了,HO应该当时就可以拒绝我了,没有拒绝的原因难道是当时HO抓的比较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