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出租,自己租別人房子的稅務問題請教

想請問各位高人、有一些原因、把房子租給別人收租金貼補房貸、自己搬離開去別的地方租房子~~
會計師說這個租金收入要報稅、但是租房子付出租金的是不能扣抵、是這樣嗎?
不是應該收入跟支出扣抵完之後、有剩餘的再報稅嗎?
我的理解—例如租金每年扣完貸款利息淨收入20,000,租別人房子付租金15,000,等於+5000
只扣五千的稅?現在會計師的意思是全部不能扣,直接算20,000,(去租別人房子是自己的事政府不管所以不能扣抵?)因為這是新會計師非常年輕、上來請教大家、非常感謝

会计说的对,不可以抵扣。 讲真挺不合理的。如果应该工作原因要搬家的话挺不核算

非常感謝你的回覆,真的不合理啊

非常感謝你的回覆

楼主会计师的说法是正确的。

謝謝你的回覆,好傷感的納稅法⋯